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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对加拿大的外国投资: 向前迈进
June 2012
戴国卫阁下 高级战略顾问
杨承运 律师,香港办事处
2010年11月3日, 加拿大联邦政府根据《加拿大投资法 》 (〝投资法〞) 拒绝批准澳大利亚的必和必拓公司 (〝必和必拓〞) (BHP Billiton) 对萨斯喀彻温省的Potash钾肥公司 (〝钾肥公司〞)1 386亿加元的敌意收购。该事件距今已一年有馀, 但仍有不少亚洲投资者对加拿大就外资收购其重大资产的整体状况, 以及加拿大的自然资源和农业资产是否为投资禁区而心存疑虑。
我们认为造成此类担忧的原因言过其实了。自1985年颁布投资法以来, 加拿大政府批准约18,700项交易, 而阻止仅两项– 第一项是2008年美国艾利安科技系统公司 (〝艾利安〞) (Alliant Techsystems) 提议对麦克唐纳.迪特维利联合有限公司 (MacDonald, Dettwiler & Associates) 的收购, 第二项就是必和必拓拟对钾肥公司的收购。
虽然艾利安和必和必拓收购事件均发生在目前保守党政府执政期间, 但加拿大总理哈珀于今年2月在北京访问期间,曾经在中加商界领袖 (包括李克强副总理出席) 的聚会上阐明了加拿大对商业的开放态度,并表明加拿大的自然资源是可供出售的。事实上, 在2011年有不少引人注目的中国国有投资根据投资法获得批准, 包括中石化对日光能源公司 (Daylight Energy) 的拟议收购和中海油对加拿大油砂公司 (OPTI Canada) 的收购。
从表面上看, 投资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对加拿大的外国投资, 同时确保此类投资对加拿大的经济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并为加拿大国人创造机遇。 需接受投资法审查2 的外国投资将根据以下因素评判该项交易是否会为加拿大带来 〝整体利益〞:
- 对加拿大经济活动水平和性质的影响;
- 加拿大国人在业务中 (特别是加拿大业务) 的参与度和重要性, 以及在一般性的加拿大相关行业的参与度和重要性;
- 对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和产品种类的影响;
- 对加拿大相关行业竞争的影响;
- 考虑到受影响省份的政策目标, 与加拿大工业、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 及
- 对加拿大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的影响。
一些潜在投资者可能担心如果必和必拓在对钾肥公司的收购案中所提出相当可观的承诺, 包括创造就业机会和对萨斯喀彻温省的额外投资, 都被视为是不足的, 那么在其他案例的特定情况下,〝整体利益〞 考量又将需要什么呢? 虽然加拿大联邦政府对于其要求必和必拓重新考虑其收购的决定没有公布任何正式的理由, 但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寻求收购与投资法具有潜在分歧的加拿大业务时需要关注的事项上, 还是有一些有用的线索可寻。
有趣的是, 在必和必拓对钾肥公司的拟议收购过程中, 萨斯喀彻温省政府曾预测10年内将会遭受20亿加元的收入损失。Canpotex 是一个向世界各地输出钾肥的营销和物流平台亦是萨斯喀彻温省资源稅收的重要来源,因此它受到萨斯喀彻温省政府的支持。而當必和必拓首席执行官曾提出其公司将不准备继续支持Canpotex時,萨斯喀彻温省省长沃尔 (Brad Wall) 感到十分不悦。从本质上讲, 必和必拓没能明白钾肥是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 而私营公司 (无论是外国还是本国的公司) 对其的收购都需要同时提供保障, 确保能够以一种给该省的税收基础带来增长和回报的方式发展。此外, 必和必拓最初将全部精力都集中于游说联邦政府, 而在收购公开后的大约一个月后才会晤了该省省长。这个政府关系层面的致命失误也引发了来自省级政府的强烈反对。可以说必和必拓没有充分了解哈珀政府在诠释联邦与省级政府的宪制关系上发生了微妙但意义重大的转变, 即与先前的联邦政府相比, 在联邦与省级共享宪法管辖权的区域3, 联邦政府倾向于赋予省级政府更多的权力。
尽管必和必拓竞标失败, 外国投资仍符合作为全球经济重要成员的加拿大的最佳利益。而必和必拓能够再次提交其收购建议的事实, 也表明了加拿大政府愿意被说服。在最近哈珀总理与外国领导人进行的推行贸易的讨论行动中, 包括他在上次出访中国时明确传递给未来中国领导人的 〝加拿大对商业持开放态度〞 的信息, 都强烈展现了目前联邦政府扩大外国投资和改善贸易关系的工作重心。然而, 必和必拓的案例也表明, 对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资产, 仅靠单纯的经济激励措施是无法保证获得批准的。 投资者应考虑到对未来加拿大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带来的潜在影响。创造一个不仅能够保持就业水平, 并且能够促进加拿大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的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成功收购的机会, 外国投资者应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 并对加拿大的监管制度进行透彻地了解以从中受益。投资者需要得到优质的法律顾问咨询意见, 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以在各级政府中推动交易进程。有效的顾问能够提供对于政府决策过程中关键人物态度的见解, 并在早期确定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问题。这样, 外国投资者就能预见潜在的问题, 并制定出富有创意的解决方案。而忽略这些问题不仅会造成代价高昂的拖延, 还可能导致交易的最终瓦解。
许多评论员都呼吁投资法的审查过程应更加透明。提供更清晰的〝整体利益〞 考量解释准则, 有助降低外国投资者在试图卖断加拿大重要资产及控制权时面临的重大交易风险。若加拿大具有标志性的行动研究有限公司 (Research in Motion Ltd.) (黑莓智能手机制造商) 成为国外收购目标, 以上提到的清晰度就更有望在近期内实现。加拿大财政部长费拉逖 (Jim Flaherty) 曾提及:「行动研究有限公司是一家有股东的私营公司…他们可掌握自己的命运。」4 随着嘉能可 (Glencore) 对威特发 (Viterra) (一家占主导地位的加拿大谷物公司) 收购的推进, 对于加拿大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的信心亦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关于作者
戴国卫阁下是铭伦律师事务所温哥华分所的高级战略顾问。戴国卫阁下是加拿大任前国际贸易部部长,前亚太门户部部长以及前国库局总裁。
杨承运律師是铭伦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及并购部以及香港分所中国业务组的成员。
1 钾肥公司是世界最大的钾肥生产商, 控制约20%的全球产能。
2 在2012年, 如果将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帐面价值超过3.3亿加元, 则需提交收购前审查申请。该3.3亿加元的门限应会继续大幅提高。
3 加拿大的法律管辖分为省级(或地区级)政府和联邦政府。一般来说, 省级政府有权制定管理地方事务的法律, 而联邦政府对于涉及全国的事务拥有管辖权(例如国防事务等)。在某些政权交叠的事项, 省级和联邦政府共享管辖权。例如, 省级政府对教育和非再生自然资源负主要责任, 而农业和移民则为共享管辖事项。
4 参考: http://uk.reuters.com/article/2012/03/30/rim-flaherty-idUKT5E8EJ007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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